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补充公告 根据司法部最新通知要求,现将户籍在放宽报考学历条件地区、且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本市报考的应试人员办理法律执业资格申请以及成绩核查相关要求补充公告如下。 1、资格申请人自2006年12月1日起,7日内上午9:30-11:30,下午1:30-5:00(双休日除外)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吴兴路225号2309室)进行资格申请确认。办理确认手续后,资格申请人在2006年12月2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2、凡在“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服务平台”(www.sk.justice.gov.cn)上申请成绩核查的应试人员,请于2006年11月29日至2006年12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5:00(双休日除外),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及复印件、随成绩单下发的《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分数核查申请书》到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吴兴路225号2309室)申请分数核查,逾期不予受理。
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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